大風霧 作品

第429章 “炸裂”的反駁,這才是訟棍吧?!

 
“本名是michaeljeffreyjordan。”

 
“這個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種含義。”

 
“每個含義並不相同,也並不一定非要叫喬丹。”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與我方中國喬丹體育有什麼關係嗎?”

 
“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關係啊。”

 
“難道說國外有一個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們就不能用某某某來成立和註冊商標了?”

 
“就不能用這個名字來當做商品來進行命名著稱了?”

 
“憑什麼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這難道不是在打壓我們自己的企業嗎?”

 
“再說了.…本名是英文名稱,翻譯過來也與喬丹沒有任何的關聯。”

 
“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

 
“原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不存在什麼客觀事實的侵犯商標。”

 
“我方認為這個話題基本沒有必要再講下去了。”

 
“因為無論是從原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還是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

 
“我方都沒有藉助喬丹,以及沒有發表過你方口中所述的當事人“喬丹”與我方的產品有任何關係。”

 
“所以原告方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沒有必要性的。”

 
“不是嗎?”

 
張遠的一句反問,讓原本還在陳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依照法律條件,張遠的回答的確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主觀性來說,這的確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行為。

 
而且喬丹這個名字並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開性,所有人都可以進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況是什麼?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這個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與本人有關的特性特點。

 
藉助名人的名氣進行了高度的重合,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說白了,張遠的陳述觀點是什麼?

 
張遠的陳述觀點是,消費者自己的意願我們干涉不了。

 
但只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麼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

 
還有就是從姓名上來講,張遠直接否定了喬丹的這一姓名,也就是在國內的名字。

 
可以說整個反駁都充滿了詭辯,打著擦邊球。

 
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利用了喬丹的名氣,而又規避了法律的風險。

 
一舉好幾得,百利而無一害。

 
更關鍵的是。

 
對方雖然是詭辯,但是從法律上來講,說的並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消費者的主觀意願和聯想到是國外的喬丹。

 
這是消費者的主觀和行為所引起的。

 
這一點兒的確是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並不存在著因果上的關係。

 
她也不知道該從什麼樣的角度來進行反駁。

 
深吸口氣。

 
李雪珍沒有繼續就著這個話題進行辯訴。

 
因為再陷入這個話題當中,她知道,自己還是吃虧的。

 
李雪珍小臉緊繃,繼續開口:

 
“審判長,我方還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

 
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李雪珍當即從自己身旁拿出了兩塊面板。

 
一張是喬丹成名的飛人樣板——空中扣籃的姿勢。

 
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面板。

 
李雪珍表情嚴肅的看著被告方席位,然後開口:

 
“這兩張面板是按照1比1來進行復原的圖板,一張是喬丹的成名飛人樣板,空中扣籃姿勢圖。”

 
“另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面板。”

 
“讓我們來對比一下。”

 
說著這話的同時,李雪珍將兩張面板摺疊在一起。

 
喬丹的成名飛人樣板中間是鏤空的,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面板摺疊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雙手舉著吻合的兩張面板,開口:

 
“從對比當中能夠明顯的看出來,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

 
“與我方當事人,也就是喬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飛人姿勢,也就是在空中進行投籃的姿勢1比1吻合。”

 
“這一點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應該怎麼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