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278章 激烈辯訴,審判長的傾向!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於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
“起鬨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並沒有起鬨,他們只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鬨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並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面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於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鬨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於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並且對於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於以上行為,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麼?”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
“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
並不等同於!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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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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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