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一百六十八章 法庭調查

    “以上證據,表明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屬於產研合辦企業,無論是其與京都大學簽訂的研究協議,還是其內部的公司管理辦法,均規定績效工資不得超過支出公共資金的20%。”

    “第三組證據。第一項證據,會社研究員小玉千裕、內山政人、內藤美紀、小田內晶子、平島裕唯、石坂雅一、巖城葉月、高本市衛、冢本修三、磯崎翔平、中山信也、河田夏樹,十二位研究員與會社的僱傭協議。第二項證據,上述研究員的銀行賬戶流水記錄。第三項證據,研究員績效工資對賬統計表。第四項證據,研究員績效工資發放記錄。第五項證據,關於研究員績效資金的統計說明。”

    “以上證據表明,十二位會社研究員在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任職,其從會社直接或間接領取的資金,已經超過了公共資金20%的限制。”

    這位女公訴人剎那間在庭上拋出一連串的證據,只見得她再更進一步說道:

    “第四組證據。第一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會計憑證賬簿。第二項證據,神穀人力會社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簽署的《人力資源協議》。第三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財務吉野青延的line聊天記錄、語音、手機信息往來。第四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與神穀人力會社的銀行流水”

    “上述證據證明,森本採取多種手段套取資金,用作發放績效工資。第一,其直接通過虛假髮票,向會社報銷套取資金。第二,其借用會社名義與神穀人力公司簽訂虛假的人力資源協議,在將公共資金套取至神穀人力會社後,又將該筆資金髮放給上述研究員的個人賬戶。第三,森本還向會社財務吉野青延假稱需要補繳社會保險,再度套取資金存放於其個人賬戶,準備用作發放研究員工資。”

    “通過上述三種方式,森本合計侵吞約12340231円研究資金。現經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森本行為理應受國法嚴懲,才能以儆效尤!”

    千賀子的聲音迴響在法庭之上,厲聲指控著森本的犯罪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