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一百六十八章 法庭調查

    巖永見到北原這一副樣子,輕輕冷哼一聲。上一次,他的確沒有料到這位北原律師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被告人已經簽署認罪認罰的情況下,仍然作無罪辯護。然而,這一次,他和千賀子都是作了十足準備而來。再像第一次庭審的狀況,絕對不可能發生!

    旁邊的千賀子站了起來。她的目光之中,流露出準備一雪前恥的復仇焰火。這位女檢察官上前一步,朝審判席行禮後,她那嘹亮的聲音響起道:

    “現在,公訴人就森本貪汙罪的第二項事實進行舉證。”

    “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在前三年與京都大學工學部簽署了《項目研究合作協議》,就共同開發超高靈敏度的工業指針儀表儀盤,達成了科研合作事項。為激勵科研人員進行研究,協議中規定了對會社研究員的績效工資獎勵方法。”

    “然而,基於預算控制原則,協議還規定了會社研究員績效工資發放的總佔比不得超過支出的公共研究資金20%。也就是說,假如一年研究資金的支出是1億円,那麼用於研究員績效工資的發放數額則不能超過2000萬円。”

    “被告人森本在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兼職擔任研究執行經理,負責工資獎金髮放事宜。其在明知上述對績效工資存在總量限制的情況下,仍然以各類發票向會社報銷或採取其他手段,套取公共資金,並將其發放至會社研究員的個人賬戶之中,同時森本亦在超量發放研究資金的過程裡,私分、侵吞約12340231円研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狀!”

    千賀子的聲勢咄咄逼人,這位女檢察官似乎要將上次所敗退的臉面,全部再追回來一般,只聽得她的聲音高亢而又激昂,繼續道: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第一組證據。第一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出具的《關於森本任職情況的說明》,第二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簽訂的僱傭協議。第三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工資發放記錄。上述證據證明,森本在上列會社從事職務,負責有關工資發放事宜。”

    “第二組證據。第一項證據,京都大學工學部與倉橋會社簽署的《項目研究合作協議》。第二項證據,京都大學行政事務處曾經出具的《關於同意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作為產研合辦企業的批覆通知》。第三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制定的《研究員工資發放管理辦法》。第四項證據,同樣是會社制定的《績效工資計算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