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重生了,誰還混娛樂圈啊 作品

第124章 正常發揮,送對方進去,超常發揮,全送進去


                 而直播間,一個個聽著吳庸的話,都傻眼了。

  “我去,這傢伙在吹牛吧?”

  “樓上的兄弟,真不是吹牛,我是專注於民事的律師,對民法典很熟悉,吳老師剛才說的,準確無誤!”

  眾人一聽,更加傻眼了。

  一些人為此還刻意的去查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頁,第二款,第七條……發覺跟吳庸剛才講的案例,一字不差!

  “沃日!”

  “我真服了啊,看著那個寧大律師,我都在懷疑,這到底誰才是律師啊?”

  “牛批,太牛批了!”

  “我說吳老師的律師被整了,自己卻是絲毫不慌張,甚至還在那寧律師辯解時,來了句,你繼續……感情這是有恃無恐啊!”

  “牛大發了。”

  “我真被驚到了。”

  “這也太博學多才了吧?懂詩詞,不這已經不是懂詩詞了,他自個就是詩仙,會音樂,對法律,更是張口就來……”

  “本來詞彙匱乏的我,現在只能來上一句,我擦!”

  在現場旁聽席的觀眾們,感官更加直接。

  因為他們能實時聽到吳庸的辯解。

  給人的感覺就是,

  這廝自始至終,都牢牢將局面掌控在自己手中,讓人誤以為,這個沒有律師的原告,才是真正的律師!

  還是經驗無比豐富的大律師。

  吳庸的聲音仍在繼續,步步緊逼,“根據民法典第五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發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是拒不履行責任,在律法上,這是一種欺詐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六六條相關規定,欺詐公私財產,數額較大者,應當立案。”

  寧倩大聲道:“審判長,我抗議,這是屬於民事糾紛,達不到欺詐的行為!吳庸,你別誤導審判長!”

  審判長,“抗議有效。”

  吳庸眼眸微眯,“欺詐從形式上分為兩種,其一,虛構事實,其二,隱瞞真相!”

  “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獎金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