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南德龍 作品

第525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員工的糾紛

 “第1份未繳納社保版勞動合同,是用於那些自願放棄社保的員工,通過風險對沖合理規避員工離職後,還要去勞動局告公司的風險,並且在合同里加上這兩句話。”

 “一,應乙方要求,甲方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甲方按月或按年度支付社保補貼,社保補貼不是工資,是基於甲方將應繳納給社保部門的費用,折現支付給乙方。”

 “二,如果出現了乙方要求補繳社保,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補繳社保,及發生的有關社保爭議,仲裁,訴訟,投訴,等情形時,乙方需要將甲方支付的社保補貼所有費用返還給甲方,並按照一年期貸款利息的三倍,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第2份已繳納社保款勞動合同,適用於和正常繳納社保的長期員工簽訂,合法規避賠償雙倍工資的風險,並且在合同里加了這兩句話。”

 “一,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是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無法勝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賠償。”

 “二乙方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當承擔經濟損失責任賠償,甲方可在乙方工資,或甲方支付乙方其他費用中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