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的雲 作品

第42章 財政支絀難(三)

 但是食鹽重利,一向是被權貴們所覬覦的,他 們都以權勢作為後盾,處心積慮、想方設法弄到非正常途徑的鹽引,然後,高價倒賣,攫取巨利,加之朝廷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用增發以至亂髮鹽引的方式斂財,導致鹽引壅積,許多開中商人手中的鹽引難以及時兌現,開中制日趨崩壞,鹽商分化為輸粟報中的邊商和守場候支的內商。 

 更為要命的是私鹽的橫行。原本大明對於私鹽是嚴厲打擊的,大明律規定:守禦官吏巡獲私鹽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馬匹沒官。常人捉獲者,賞銀一十兩。仍追究是何場分所賣,依律處斷。 

 明初由於對私鹽進行嚴厲打擊,同時實行恤灶政策,對灶戶的生活多方照顧,給灶戶們較高的政治待遇,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私鹽現象還不太突出。 

 正是由於明初灶戶們生活上比較有保障,再加上政府的嚴格管理,使得這一時期的私鹽問題尚不突出。 

 但是,到了後來,由於寶鈔貶值,雜役優免多不能實行,灶戶生活貧困化,只得多產私鹽私賣以餬口。 

 政府定例以米麥收買餘鹽。但由於朝廷財政困難,並無充分之米麥準備。餘鹽私賣無法杜絕。鹽課折銀,灶戶只要交納銀錢就可以自由買賣私鹽,鹽不必入官倉,官府無從稽查。鹽業生產失控,私鹽氾濫。 

 同時,貴富豪依靠特權獲得大量鹽引,這些權貴富豪獲得鹽引以後,自己並不賣鹽,而是高價轉手賣與鹽商,掙取鉅額利潤,使正當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當然,私鹽氾濫的根本原因還是餘鹽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餘鹽者,灶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本來大明對於餘鹽是有一套收購標準的,餘鹽二百斤為一引,每引給米一石,明初之時,政治清明,國家尚能保證灶戶能夠獲得相應報酬,但是雖然鹽法崩壞,朝廷根本拿不出如此眾多的糧食給灶戶,轉而支給灶戶寶鈔,這東西毫無價值,灶戶不願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