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浩張俊 作品

第七百一十一章 能用錢解決的問題就都不是問題

  這個基金審批比較寬鬆,專門用於扶持那些在單項技術上有想法,有幹勁的技術人員。

  並且還可以跟這些技術人員簽訂相關的技術創新扶持協議,由公司自助他們進行相關技術創新研究。以此所研發出來的技術創新成果,公司將會根據技術成果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並按照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回饋給技術創新人員。

  技術創新人員可以選擇長期技術專利使用分成,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買斷收益。

  這樣一來,則就可以激發大家的創新和研發熱情,促進相關技術創新成果的研發。”

  對於林家明的話,鄒小東持反對意見道:“想法是好的,但實際操作下來卻非常困難。

  首先,員工獲得創新扶持基金期間,如果選擇攜帶相關的技術成果辭職或者跳槽怎麼辦。

  如果員工刻意隱瞞研發成果,我們又如何能夠知道呢。

  其次,按照相關法律,我們是不能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的,也就是說,他們可以隨時離職。

  這樣一來,這個創新扶持基金,豈不是成了其它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孵化器了嘛。

  如果創新扶持基金管理寬鬆的話,會不會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性。

  最後,員工為我們工作,作為回報我們也支付著豐厚的薪酬。為什麼還要設立這樣的技術創新基金呢,而且最後還要給他們分成。這和我們現在實行的績效獎金和股份期權獎勵又有什麼區別呢。”

  林家明隨即回道:“我們可以簽訂相關的限制合同,並加大這些項目的跟蹤審核力度,只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才能繼續獲得資助扶持。

  成立這個技術創新專項扶持基金的初衷和目的,就是鼓勵更多的員工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領域深層次的探究。這其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但我認為大方向好的,有利於公司的技術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