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316章 庭審:外籍人員怎麼了?這是在國內!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於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託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託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著開口為被告人開罪。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和不認為我方是強迫未遂。”
“我方對於一開始進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異議。”
“我方在強迫未遂這一觀點上並不認同。”
“那麼請被告方委託律師陳述一下伱方的觀點。”
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開口讓姜民繼續陳述。
姜民繼續開口:“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我方的行為只構成了相關性的猥褻行為。”
“應當根據管理治安法,對於我方進行處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審判長:“具體情況呢?”
“具體情況是,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受害人林文慧發生關係。”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呼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係,那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要和林慧打招呼?”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只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面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麼我想請問被告方委託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麼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姜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只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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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