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98章星河所追償案一審與彤彤的死因

二00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臨海縣法院在該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訴何志追償權糾紛一案。

  “被告何志在辦理齊大紅遺囑見證過程中,未盡到律師的謹慎審查義務,違反法律操作規範,致使所見證的遺囑無效。導致委託人孫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三百萬元。孫海起訴我所後,經一,二審法院審理並判決,我所已經賠償孫海的全部經濟損失。現依據我所章程和相關法律規定向被告追償。請法院依法裁判。”丁山作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他宣讀了起訴狀。

  “原告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作為原告星河律所的合夥人之一,是履行原告工作的職務行為。”何志簡要陳述了自己的答辯觀點。

  “請原告星河律所代理人丁山律師舉證?”獨任審判員郭亞萍發出了庭審指令。

  “原告向法庭舉證孫海起訴我們星河律所的一二審判決書及該案的執行結案證明。”丁山邊說邊將一沓證據材料遞交給了郭亞萍。

  “請被告質證?”郭亞萍道。

  “對原告所舉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對方的觀點,不能證明我應當賠償這筆費用。”何志一字一句地回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