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54章徐帥奇訴阿蠻案一審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徐帥奇訴阿蠻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本庭在開庭前經與被告充分協商,決定追加張大勇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現先由原告發表起訴意見。”獨任審判員李正賢道。

  “被告在代理我與劉三虎欠款糾紛案中,將原告的欠條丟失,後來自行偽造了一張欠條,起訴劉三虎,導致該案敗訴,原告損失了三萬元。該損失系由被告阿蠻造成,應由被告阿蠻賠償我的全部損失。”原告徐帥奇自行發表了起訴意見。

  “原告所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並沒有親自將欠條交給被告。而是通過第三人交給被告的。第三人交到被告手中時已經是複印件,並非原件。故此被告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阿蠻冷靜的答辯道。

  “請第三人陳述自己的意見。”李正賢又道。

  “原告將欠條交到我手裡以後,我又交給了被告。不存在任何丟失欠條或調換欠條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張大勇的語氣中明顯透露出對原告的不滿。

  “請原告舉證。”李正賢把庭審推到了下一個階段。

  “我方舉證李海縣法院判決書一份和欠條書寫筆跡鑑定書一份。”徐帥奇將一沓材料交到了法官的手上。

  “原告是否有證據證明你將欠條的原件交到了被告的手中?”李正賢邊說邊將原告提交的證據遞交給了被告,並向被告點了點頭,示意被告質證。

  “被告作為一名專業律師,如果我當時交給他的不是欠條的原件,他當時肯定要提出這個問題。他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就證明我當時交給被告的是欠條的原件。”徐帥琪把他的眼睛瞪的溜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