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 332章 陳兵二訴離婚案

二00五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陳兵第二次起訴張桂兒離婚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

  在陳兵宣讀完起訴狀之後,獨任審判員郭亞萍詢問被告張桂兒的答辯意見。

  張桂兒這次並沒有請律師。開庭前他曾經徵詢過阿蠻的意見。阿蠻仍然建議她請王大發律師代理。因為畢竟開庭審理是一項比較專業的工作,沒有代理律師會顯然降低庭審的效果,甚至會損害到當事人的利益。離婚表面上看很簡單,但在調解或者判決的過程當中,不可預料的因素太多。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看,更需要律師的幫助。

  但無論阿蠻怎樣說,桂兒就是一句話:我開庭只說不同意離婚,其他的我什麼都不說。

  “我堅決不同意離婚,我要求法庭依法追究陳兵的重婚罪法律責任。”果然張桂兒的答辯十分的簡約,法官都感到很吃驚。

  “張桂兒,按照我們法院內部的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要判准予離婚的。這農村老話說捆綁不成夫妻。強扭的瓜兒不甜。我看吶,你還是應該考慮考慮,好聚好散吧。人總不能一條道走到黑。”郭亞萍長長的嘆了口氣,勸慰張桂兒道。

  “我們家把所有的能給他的東西都給他了,我們家為了供他上大學。掏空了所有的積蓄,借遍了所有的親朋好友。他現在看我人老珠黃,就想把我一腳蹬掉。我可以同意離婚,但我那兩孩子咋整?我不能讓別人指著我的脊樑骨罵我的兩個孩子是個沒爹的孩子。陳兵,你給我聽好了。我不會放過你的!”張桂兒咬牙切齒的回道。

  “既然如此,說明被告對原告的感情十分深厚。我說陳兵,每家過日子都有一本難唸的經。大家互相寬容一下,這就過去了。你不為你自己考慮,你也應該為你兩個孩子考慮一下。這次你們就和好吧。”郭亞萍又反過來勸說了一氣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