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284章明明撫養費案二審和審訊張小勇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在第十法庭由馬文濤主審阿花上訴案。

  “離婚時既然調解被上訴人明明由被上訴人的父親阿蠻撫養,且當時約定撫養費由阿蠻自理,明明的醫療費用就應當由阿蠻負擔。因為醫療費屬於撫養費中的一種。換句話說,撫養費就包括醫療教育費和生活費用。原審法院判由上訴人承擔,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阿花的代理人錢眼開提出了自己的上訴觀點。為了找律師這件事,阿花也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因為她找遍了臨海的所有律師,只有錢眼開答應代理這個案子。在她沒和阿蠻離婚之前,她對這個死胖子非常的厭惡,現在倒覺得這個錢律師可愛了起來。

  “在離婚時的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後,撫養人收入降低或被撫養人需求增加,原撫養費標準無法滿足被撫養人的生活需要,被撫養人可以提出超出原撫養費標準的要求,這是我國婚姻法的明確規定,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小劉也是毫不客氣的提出了自己的答辯觀點。

  ……

  臨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你當時為什麼要叫張小花上車,老實交代!”已升任副局長的趙鵬坐在審訊桌後,厲聲呵問。搞清楚犯罪的動權目的向來是刑事偵查的第一要務。因為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向來是犯罪的重要組成因素。

  “我當時看到張小花長得好看,想和她談對象。想先將她叫上車,慢慢接近她。”坐在審訊桌對面二米遠的椅子上,已被拷住雙手的張小勇如實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