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4章初審周旺旺

到了十一月,臨海縣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林子慶提起的對周旺旺的刑事自訴案。徐玉萍請了徵文縣當地的一個普通律師作為其子的辯護人。

  林子慶因身體原因未能到庭,授權阿蠻全權代理其參加庭審。林強作為證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旺旺顯得有些緊張不安。法庭準備工作結束以後,審判長董興才單刀直入地發問:“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子慶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傷害罪。請被告人答辯?”

  “鑑於我的當事人精神不是很正常。我代為答辯如下,我的當事人周旺旺,並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對方的指控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審判長:請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

  阿蠻:1、公安機關的審訊筆錄一組三份。

  2、病例及醫藥費發票一組。

  3、證人林強證詞一份。

  另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證人林強出庭作證。

  審判長:請被告人及辯護人質證述證據進行質證?

  辯護人(被告人律師):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異議(異議,法庭用語,即不同意見)。但縱觀全部詢問筆錄,我方當事人並沒有認可故意傷害的事實。

  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方當時認為是過失所致。其當時是為了用棍砸滅林子慶引燃的火,不小心才打到了林子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