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一百六十九章 女檢察官

    千賀子聽到這句話,立刻站了起來,針鋒相對道:“京都大學工學部與倉橋會社簽署的《項目研究合作協議》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協議第二十條已經載明,雙方協商指定人員擔任研究執行經理,負責獎金事宜發放。辯護律師以所謂公司章程的條款來判定森本的職權,這才是與事實不符。”

    千賀子早在之前便注意到了公司章程的這一規定,因此她已是作了充足準備。現在見到辯護律師的進攻思路在自己的意料之中,不由得更自信起來。

    這位女檢察官繼續道:“儘管公司章程也對薪酬發放的權限做出了相應規定。但是,在此之前,倉橋會社並不是一間產研合辦企業。其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只是一般性的事務。在涉及到產研合辦事項之中,應當以特別簽訂的《項目研究合作協議為準》為準,而並非以公司章程為準!”

    千賀子朝北原發起了一番凌厲的反撲。的確,如果公司有關於產研合辦事項的特別規定,那就應當適用特別的規定,而並非一般性的章程規定。

    北原聽到這一番話,只是笑了笑,開口道:“裁判長。我想提請法庭注意《項目研究合作協議》第五十六條。其中,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倉橋會社在轉變為產研合辦企業之後,其董事會、監事應當應當由不低於五分之二的大學人士擔任。第五十七條進一步規定,項目研究合作協議具體有關規定,倉橋會社應當召開股東會,將協議中的規定轉化為公司章程,並就待補充的細節進一步完善。”

    “公司章程中有關薪酬委員會在研究員績效工資的規定,在原章程的版本之中並沒有該條款。方才辯護人所舉出的章程條款,是倉橋會社轉變為產研合辦企業後,股東會一致通過的對公司章程的變更。”

    “因此,公司章程中對研究員績效工資發放規定的確立時間,要晚於協議簽訂的時間。根據剛才所說的協議第五十七條,章程中的該部分規定屬於對《項目研究合作協議》的補充和細化,而非一般性的事務規定。因此,對於森本的職權判斷,應當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