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章 詭辯

    宇都宮聽到這突如其來的反問,面色不由一僵,立刻說道:“當然不是!此前我的質證意見就已經闡明,分段只有有限的幾種方式,也絕不構成所謂相同。”

    北原的嘴角微微翹起,““方才被告代理人說,劃分段落並不構成所謂的抄襲。姑且不論這種觀點是否合理,但就其論證邏輯而言,則純粹是詭辯。宇都宮教授的看法,完全忽略了所謂的‘相似’,是由數個雷同的細節予以支撐起來的。”

    北原轉過身,又朝法庭內走動了幾步,揮動著雙手,進行比劃,“例如,我們說兩個圖案看起來相似,往往是因為其中的顏色、構圖、透視、光線、陰影等等一系列因素疊加在了一起。因此,我們才會產生出了這兩個圖案看起來是相似的感覺。”

    “我們完全可以單拎出宇都宮教授的邏輯來進行論證,就可以明白其荒謬之處。例如,在顏色的運用上,我們可以按照宇都宮教授的看法說,顏色的使用完全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為什麼?因為僅僅只是對色彩的排列運用,並不是所謂的創作活動。難道我將一朵玫瑰花畫成是紅的,難道別人用紅色,就會構成抄襲了嗎?

    “再比如,從透視的角度來看。難道我選擇從這個透視角度來進行繪畫創作,就是禁止了別人也採取同樣的透視角度來繪畫嗎?同樣,從構圖而言,難道我將一個物件擺在中心,就等於禁止別人也將這個物件擺在中心?”

    “按照被告代理人方才的邏輯,那等於所有的著作權侵權活動都將不再成立。因為,如果你單獨拿出任何一個因素出來看,你都會發現,這不構成侵權。我們甚至可以主張,所謂的畫畫只是把各種線條重新排列組合而已,這種重新排列的線條,哪裡會有什麼侵權的地方?”

    “這就是被告代理人方才的詭辯之處。事實上,所謂的相似,必然是整體的相似,即是數個因素組合在一起,構成的整體觀感。”

    “被告代理人有意將劃分段落同整個古籍的點校活動割裂開來看待,這是完全的不正確。”

    “問題不在於劃分段落本身是不是構成所謂的抄襲。問題是在於,當我們把劃分段落作為諸多因素中的一個因素進行考量時,我們是否能夠得出原告與被告的點校在整體上存在相似的觀感。這即是我們真正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