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的雲 作品

第174章 百事紛雜事悠悠(二))

 陸炳說道:“嚴閣老,師尚詔向其投書,但是目前並沒有回信,也沒有將這封書信上交有司。” 

 嚴嵩點點頭,問鄢懋卿、萬寀、何鰲道:“你們都是法司堂官,這事怎麼看?” 

 鄢懋卿說道:“陛下,閣老,以臣之見,此事目前還算不得謀反,師尚詔雖然投書於朱載墱,但是尚無兩人勾結的證據,若是認定謀反,尚且還有些不妥。” 

 對於鄢懋卿的說法,萬寀、何鰲也表示同意,雖然師尚詔給朱載墱寫信,但是單憑一封信就認定是謀反,確實有些可笑了。 

 但是大明律中對於十惡中的前三罪,也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這三罪的成立範圍由過去的“實施”階段,擴大至“預備”乃至“犯意”階段。也就是說,若是真的算起來,收到師尚詔的書信而沒有馬上將書信交給有司,朱載墱已經可以算有犯意了。 

 嘉靖問道:“那該當何罰?” 

 何鰲是老刑名了,說道:“按大明律,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萬寀接著說道:“犯謀反罪的,取消“議、請、減、當、贖”等法律特權。官僚、貴族犯罪當科除名之徒刑者,遇赦不免。犯謀反罪死罪,家無期親成丁應侍家者,不得以父母老疾而上請。同居不許容隱,不告者罰之,藏匿減罪人一等從之。一般犯罪及不道以下六惡者,死罪皆五覆奏,須待時行決。而犯謀反者,死刑執行前僅一覆奏,而且決不待時。” 

 嘉靖聽明白了,一旦真的做實犯謀反罪,不光是朱載墱身死,恐怕會株連甚廣,而且八議都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