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的雲 作品

第171章 錢法混亂國用難(三)

 朱載坖其實很清楚,私鑄銅錢在哪朝哪代都是不可避免,雖然在大明,對於私鑄制錢,大明律有明文規定:“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同罪。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大明對於私鑄銅錢處以重刑,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對私鑄的法律條文似乎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且不禁私錢流通。儘管不少官吏多次上疏,要求禁止私錢,但是皇帝對此都置之不理。 

 朝廷屢申禁令,要求嚴禁私錢,京師和四方私鑄盛行私鑄利潤豐厚,達到一二倍。盜鑄原因也在於此。故此朝臣奏請朝廷張榜頒佈敕令禁約盜鑄行為,主犯應予以發配充軍,以警盜鑄者。情節輕者,則酌情論罰,許以贖罪懲處。 

 實際上朝廷對於私鑄的行為比之大明律已經減輕了處罰,這種處罰根本不足以震懾這幫私鑄制錢的人。這些私錢的泛濫,嚴重影響了官錢的流通。 

 對私鑄問題始終未能拿出有效的處置措施,甚至某些時候 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弘治初年以恐懼私鑄而一再推遲至弘治十六年才鑄造弘治通寶。同時頒佈嚴禁鑄詔令,但是不二三日即濫使如故。至弘治十八年民間私鑄盛行直接導致本朝通寶乃不得行。謝遷等大臣尖銳指出:“私錢不禁則 官錢決不能行”。 

 隨著私鑄的盛行,大明甚至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原禮部侍郎陸深說其少時所見民間皆用宋錢,雜以金元錢,謂之好錢。偶用唐代開元錢。反謂明代國家新鑄制錢為低錢,二文摺合好錢一文行用。至弘治末年,各類古舊好錢也不用了,市面上流通的盡是低錢,謂之倒好。 

 楊廷和也說:“正德七年,京師市易用夾銅錫錢,極薄小,以二折一,謂之倒好。”太監張永奏請禁止之,只許用好錢,規定每銀一兩市錢七百文。結果出現射利之民,競收舊錢藏之,專用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