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的雲 作品

第63章 奏笙歌同道皆友(三)

 若既不能是軍,又不能是營兵,那就只能是弓手民壯,可是大明對於地方弓手民壯限制極嚴,長兵、甲冑、火器、弩機皆不得用,這樣練出來的兵,遇到倭寇不是送菜嗎? 

 所以解決這支部隊的性質問題,乃是譚綸的當務之急。 

 面對譚綸提出的這個問題,嚴嵩已經有過考慮,首先,譚綸練的不可能是軍,只能是兵。與軍的系統相對,屬於行政系統的府州縣也有自身統領的防衛力量,即兵的系統。一般來 講,兵包括了府州的同知和通判、縣的縣丞、主簿和典史率領的民壯、機兵等通過徭役徵派或役銀招募人員,還有由各地巡檢司內在巡檢帶領下負責監察和治安的弓兵,這些民壯和弓兵即構成了通常所謂的民兵。 

 譚綸的這一千人,顯然也屬於這個民兵序列,但是民兵也是有等級的,有一是府一級的江防官,即府的江防同知(應天府為江防治中),愈到後期其權力愈要超過軍隊系統的同級官員,所謂江洋統領,悉皆武弁,而查核專制惟各府 同知是賴。 

 二是州的同知、通判和縣的縣丞、主簿巡捕官率領的民壯(以及機兵)。 

 三是各處巡檢司巡檢率領的弓兵。弓兵本古者寓兵於農之意,是在巡檢、副巡檢率領之下的民兵,巡檢則一般受縣丞、主簿節制。廣義上講,州的同知及縣的縣丞、主簿、典史統率的機兵、快手、弓兵都屬於民壯, 雖然這些名目有時也與民壯並列。 

 弓手民壯雖然屬於兵的系統,但是不屬於營兵,屬於營兵系統的鎮守將領常編募民兵、民壯和義勇(附操民壯或營操民壯) 作戰。只有這些營兵系統下設的兵,才算國家經制之兵,能夠配發甲冑兵仗和火器,浙江的營兵都由浙江總兵和浙江巡撫掌握,怎麼可能輪到譚綸一個台州知府握兵呢? 

 這個確實是譚綸比較頭大的事情,嚴嵩想了想說道:“子理此言確是一個問題,老夫以為,子理所練之兵,歸於浙江總兵麾下,設一紹寧臺參將分守,子理任紹寧臺兵備道兼台州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