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央行職能

 1983年,香江建立了港元與美元掛鉤的聯繫匯率制度。 

 根據香江的政策和特殊的匯率機制,外匯基金管理局要求,發鈔行在發鈔前必須按照7.8港幣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向香江外匯基金繳存配套數額的美元現鈔。 

 同時,發鈔行領取了負債證明書之後才可以開始印鈔。 

 負債證明書,是發鈔銀行的發鈔憑證,發鈔銀行憑此證發行港幣,發鈔銀行也可憑此向外匯基金兌換美元。 

 港元與美元掛鉤,讓外匯基金所持有的美元為港元紙幣的穩定提供了支持。 

 在興華銀行收購渣打前,香江只有兩家發鈔銀行,分別是滙豐銀行與渣打銀行。 

 有利銀行在74年便不再發行港元,而中銀則要在94年5月才成為發鈔銀行。 

 滙豐與渣打的紙幣流通金額分別是66%和34%。 

 滙豐作為香江第一大銀行,香江準中央銀行,通過與港府的密切合作,在81年成為香江銀行工會票據交換所的管理銀行,獲得了央行的重要職能。 

 針對渣打銀行,張卿與港府還有一個重要的協定,那便是將滙豐的央行職能賦予給興華銀行。 

 港府同意了張卿的請求,但是相應的,興華銀行必須充當部分“最後貸款人”的職責。 

 在香江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興華銀行有義務出面挽救或代為管理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併為港府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 

 當時針對這個事情,尤德特意安排了與滙豐現任大班沈弼的會談。 

 經過港府與英國政府的不斷遊說,英資滙豐銀行出於對香江大勢的考慮,終於願意交出手中的權利。 

 興華銀行在這次交易中,不僅獲得了發鈔權,還成功擁有了準央行的部分權利。 

 興華銀行變成了一個為香江銀行體系提供中央結算服務的清算中心行。 

 所有的銀行都需要直接或間接在興華開設賬戶,通過興華銀行的賬戶進行清算。 

 目前香江的中央銀行職能由政府機構和商業銀行共同承擔。 

 央行五大職能,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維護聯繫匯率制穩定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負責; 

 監管銀行業機構由銀行業管理處負責; 

 代理港府的官方儲備,管理外匯基金資產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