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379章 事實複雜,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實結果!

 
“那就需要拿出直接的證據,或者是客觀的事實間接證據來證明徐興旺沒有犯罪的事實,而不是糾結於口供這一方面。”

 
“口供存在於主觀方面,只是一個輔助性的證據。”

 
“關於這一點,檢方想聽一聽上訴人的具體看法。”

 
說白了!

 
還是回到那一個問題上——徐興旺的口供並不能夠作為直接證據來進行翻案。

 
因為當初徐興旺的口供以及相應的事實都非常的清晰。

 
從目前來看,不存在任何的問題。

 
雖然蘇白知道,徐興旺的口供是非法採取的。

 
可是沒有證據!

 
想要翻供,依靠的是證據!

 
當然,這個案子也不是沒有其他辦法。

 
這個案子能夠讓最高檢進行抗訴,發回重審,也不是因為徐興旺的口供。

 
而是在於直接證據上。

 
直接證據是什麼證據?

 
蘇白提出來的新的事實依據就是——除了徐興旺的口供之外,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有罪。

 
那麼從這一點上來講,能判定徐興旺有罪嗎?

 
不能!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就算是徐興旺指控了案發現場。

 
在先前被逼迫的口供中,陳述了相關的事實以及詳細的作案經過。

 
可是在整個案件當中,徐興旺都沒有留下來相應的犯罪證據。

 
例如說指紋,兇器,dnA等。

 
從這一點來說,就等同於說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犯罪。

 
說白了!

 
當初徐興旺的口供和認罪認罰對判決結果,起到了最大的影響!

 
那麼現在只要推翻當初的口供,就能夠達到判決無罪的目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什麼?

 
怎麼去推翻當初的口供?

 
或者說怎麼利用間接證據和其他直接證據來證明無罪?

 
這個問題才是這場庭審最關鍵的問題。

 
因為目前徐興旺也沒有特別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當初的自己的口供,是程序違規得來的。

 
現在的情況是,需要看審判長對於該案件的情況進行相關的判定。

 
看審判長是否依據最高檢,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判決證據不足。

 
當然,蘇白在這場庭審中,最主要的依靠並不是在這口供一點。

 
而是在證據鏈上。

 
贓物!

 
還是這一個問題,如果是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那麼搶來的贓物去了哪裡?

 
對於檢方衛海提出來的問題,蘇白做了相應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證據有——”

 
“在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認罪認罰之外,最直觀的表現出我方有犯罪行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賣的金鍊子。”

 
“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實。”

 
“對於先前的這種判定,我方認為,並不能夠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為根據我方現在的表述,金鍊子是他在路上撿到的。”

 
“在當時雖然說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僅僅這一條並不能夠指控我方有罪。”

 
“針對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說,在一審或二審進行判決的時候。

 
蘇白這麼陳述,法院不一定會判決有罪。

 
那麼現在蘇白的陳述,法院則是不一定會改判。

 
因為涉及到了20多年的冤假錯案,其中涉及到的情況太多。

 
法院也不可能說因為某些事實證據不足,就進行了判決。

 
對於蘇白的陳述,審判臺席位上,林遠峰在聽取了其意見後。

 
看向上訴人席位,也就是徐興旺:“我想問一下上訴人。”

 
“關於金鍊子的來源,你有沒有證據來證實是伱撿到的?”

 
“我說的這些證據是客觀的,事實證據,比如說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撿到了大金鍊子。”

 
徐興旺:“沒有。”

 
“好的。”

 
林遠峰點了點頭,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場庭審是陷入到了一個麻煩的判定當中。

 
為什麼說是麻煩?

 
因為在當初,是以徐興旺的口供認罪認罰,作為主要的判定,當然再加上其他主要的證據。

 
可是現在.…

 
徐興旺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口供。

 
而且還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現在的口供是客觀事實。

 
也沒有證據來證明以前的口供是非法程序。

 
最高檢抗訴是看有沒有直接證據能夠判定有沒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