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369章 唯一嫌疑人,沒有直接證據就要判定無罪?!

 
現在的情況是檢方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她有投毒的嫌疑。

 
說多了,可能會出現錯誤。

 
不說話保持沉默,委託律師自然而然的能夠進行法律上的解釋。

 
到時候也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對於黃雪梅不回答自己提問的問題,陳樂沒有太過在意,繼續開口:

 
“審判長,按照現有的證據鏈來看。”

 
“黃雪梅的口供應當不予採納,並且其將劇毒化學品帶到宿舍內。”

 
“宿舍內,唯有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檢測出了化學品。”

 
“這與黃雪梅從實驗室內帶出的化學品一致,依照這種情況,我方認為應當予以判定。”

 
這個時候,作為黃雪梅的委託律師,萬向東當即開口:“審判長,我反駁。”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憑什麼要申請判定?”

 
“憑藉的是哪一點?”

 
“我知道檢方的大致意思,檢方的陳述是說明,黃雪梅將劇毒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內。”

 
“黃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動機。”

 
“然後黃雪梅在將劇毒化學品帶到宿舍內的時候,又將劇毒化學品塗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當中。”

 
“這是檢方所陳述的情況是嗎?”

 
陳樂:“對的。”

 
萬向東:“可是檢方有證據表明,黃雪梅將化學用品塗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當中了嗎?”

 
“檢方只是有證據證明黃雪梅將劇毒化學用品從實驗室帶到了宿舍內。”

 
“還有就是黃雪梅和朱芸有著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說塗抹的過程,如何塗抹的,是不是黃雪梅塗抹的。”

 
“有證據能夠證明嗎?”

 
“檢方怎麼證明塗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學用品是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來的?”

 
“如果說因為黃雪梅和朱芸兩個人有矛盾,就表明黃雪梅故意投毒。”

 
“那麼我只能說,檢方的陳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個人的主觀來進行判定判罰!”

 
陳樂微微皺眉:

 
“我方並不是依靠主觀來進行判定辦法,而是根據現有的客觀事實以及間接證據來進行的判定。”

 
“根據時間線能夠明顯的表明。”

 
“黃雪梅和朱芸是在爆發了巨大的衝突後,前往實驗室竊取的劇毒化學用品。”

 
“竊取完劇毒化學用品,沒多久的時間,朱芸中毒。”

 
“可以從時間線上明顯的看出來,作案兇手就是黃雪梅。”

 
萬向東再次強調:“我還是那個問題,我想問一下,檢方有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塗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學用品,是黃雪梅從實驗室中帶出來的?”

 
陳樂:“在本案當中,在投毒時間內進入黃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沒有其他人,只有本宿舍內的人員!”

 
“也就是說只有宿舍內的人員才能夠接觸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從這一點上來看,黃雪梅的犯罪行為很明顯!”

 
陳樂同樣做出了回應。

 
對於陳樂的回應,萬向東拍響了桌面。

 
“我就想問檢方一個問題!”

 
“檢方說的這些都是間接證明,並且都是根據主觀進行的推測行為!”

 
“可實際呢?”

 
“實際上檢方拿不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檢方說的是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化學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種可能.…”

 
“是宿舍內的其他人偷取了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的化學品進行了投毒的行為?”

 
“有沒有這種可能性?!”

 
“就算是有千萬分之一的可能性,那麼所謂的間接證據都不能夠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要想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那麼我方想請檢方拿出實質性的證據!”

 
“我想檢方也清楚,我方所表述的這種實質性的證據是什麼。”

 
“這種實質性的證據就是檢方怎麼證明,黃雪梅從實驗室中竊取的化學品是投入到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同一批化學品!”

 
“有沒有證據能夠表明?!”

 
“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表明,我方還請檢方撤銷所謂的陳述。”

 
“因為檢方所謂的陳述,根本是沒有事實的猜測!”

 
“在刑事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憑什麼判定我方當事人是犯罪人?”

 
“在我方看來,只是依靠現有的證據,這個案子當中不存在完整的證據鏈!”

 
“所以我方向法院向審判長申請,能夠駁回檢方所提交的訴訟申請,判決我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