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283章 判多少年合適?頂格判決!

第284章 判多少年合適?頂格判決!
關於胡軍以及馬虎等人的公訴開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長敲響法槌後。
檢方開始針對胡軍與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進行控訴。
“被告方胡軍,因受賄,接受大量好處,在針對薛某等人的一審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現金,禮品等,總價值將近70萬。”
“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晰,檢方以此對胡軍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馬虎,在針對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況。”
“.”
“推薦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軍和馬虎等人的罪行。
公訴人繼續陳述剩餘相關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經過。
足足陳述了將近半個小時的時間。
在陳述完畢後。
公訴人看向審判臺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槌,讓胡軍和馬虎等人的委託律師進行陳述。
在這場庭審中。
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完畢,證據鏈完整,胡軍和馬虎等人的辯護空間幾乎沒有。
所以.…
在馬虎等人的委託律師進行陳述方面,沒有什麼太大轉折。
只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於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並且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並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於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麼,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於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要將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麼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裡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託律師並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並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係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只是形成了受賄的關係,並不能代表著因為先前的受賄關係,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
這一個辯護的觀點是,胡軍並不認為自己,是因為受賄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進行的徇私枉法的判決。
並且胡軍並不認同自己進行了徇私枉法的判決。
只是認為自己受賄,而應當用受賄的相關條例對自己進行處罰。
“我方認為,對於我方當事人的判決,刑罰過重。”….
“我方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願意主動的退還相應的賬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對於我方進行寬恕。”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胡軍的委託律師在陳述完畢後,向著胡軍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關辯訴,都是胡軍要求的。
通過辯護律師來進行陳述出來。
只是.…
嘖嘖.…
這種陳述,要不要臉?
蘇白看向被告方委託律師席位,先不說其他的。
單單說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林長天有著利益往來。
既然有著利益往來,又陳述說不是因為利益往來而進行的徇私舞弊。
這些話說出來,誰信呀?
審判長和合議庭會採納嗎?
肯定不會!
為什麼?
因為你們兩個人之前就有著相關的利益往來。
在順安有限公司副總林長天,向你輸送著利益的時候。
你在不拒絕的情況下,已經默認了,接受了對方的相關性委託。
要不然的話,一審和二審的判定為什麼會那麼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釋一下什麼叫做擾亂社會公序?
胡軍的這種說法的確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辯護。
但是法院不會認同這種情況,因為法院方面,通過客觀的事實依據,就已經認定了你的主觀表現。
為了確保法院不認同,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允許後,開口陳述:
“我方認為,被告方胡軍的委託律師的陳述應當予以駁回。”
“並且我方認為,對於胡軍的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處理,頂格判決!”
“原因如下:”
“我想請問被告人胡軍一個問題。”
“在一審判決時,為什麼我列舉出來了那麼多的事項,作為當時審判長的你並沒有進行採納,而且惱羞成怒的把我驅逐出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