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253章 證人誣告,控告律師:你想把我送進去?

“在一審的時候,根據相關的答辯內容來看,控告方當事人王強,完全沒有提到和孫怡是認識之間的關係,並且這種認識的關係還不一般。”

 
“根據孫怡剛才的回答,她是因為生氣,所以才會在剛開始立案的時候堅決否認和王強認識。”

 
“按照這種情況來講,兩個人的關係肯定是相對熟悉,否則的話不會有生氣的行為。”

 
“繼續。”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維來講的話,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如果相對熟悉,那麼在一審的時候,王強完全沒有提及到他和孫怡之間的關係,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夠詢問一下證人孫怡和控告方當事人王強,當時你們兩個是怎麼想的?”

 
“你們是不是約好的,一開始都裝作互不認識?”

 
面對蘇白的詢問,王強和孫怡都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尤其是孫怡.…

 
面對這種問題,她作為一個年輕的大學生,經歷相對空白,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去回答蘇白的提問。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強已經告訴過她了,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說,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強則是一口否認:

 
“一審的時候我們沒有提出來,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現在是在二審的庭審。”

 
嘖嘖.…

 
行行行!

 
是在二審的庭審,這句話回答的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你們在一審上面都沒有提出來,你們兩個認識。

 
在二審的庭審上說你們兩個認識?

 
這不搞笑嗎?

 
你把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當做什麼?

 
無非就是審判長和公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們兩個人不認識。

 
蘇白的這種猜測,的確是沒有證據,如果在民事訴訟當中,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

 
可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只是有著合理的懷疑依據,並沒有實際性的證據,不做庭審場上和判決上的運用。

 
蘇白繼續開口:“現在的確是二審開庭,可是根據證人的指控情況,我方有權利確認證據鏈的完整性。”

 
“對於我方的這種懷疑,我想請控告方和檢方能夠出示完整的證據鏈。”

 
“來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則的話,我方完全可以有權利去懷疑,證人所指控的並不是事實,而具有偽造的嫌疑。”

 
“基於這一點,我方認為,在本次庭審上存在著程序違法的行為。”

 
“所以我方請控方和公訴人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

 
刑事訴訟。

 
說白了!

 
不像民事訴訟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可是可以適應疑罪從無。

 
在刑事的訴訟當中,無論是證據的來源,還是證據鏈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證明。

 
就比如說孫怡作為證人所陳述的,她和王強是認識的。

 
並且是提前認識的。

 
這種提前,指的是在廣有志這個案件發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時間段的認識和聯繫。

 
基於這個條件。

 
那麼執法方和公訴方都要提供孫怡和王強是提前認識的證據。

 
例如說: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兩個人是否有聯繫方式。

 
或者說,在兩個人接觸的情況下,是否有人能夠證明兩個人是認識的關係。

 
這就是證據的來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說你們兩個認識,但是卻無實際的證據證明你們兩個認識,這在法律上,在審判長的採納證據中是不會被採納的。

 
並且。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也就在這裡。

 
如果說,孫怡作為證人進行指正的話。

 
認定她和王強之間有關係,並且有著提前認識的好友關係。

 
那麼這場庭審,廣有志很有可能會被判,可能刑罰較輕,但是還是有著巨大的影響,至少判個兩年緩刑。

 
並且在民事賠償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實,這場庭審圍繞的一點就是,孫怡和王強到底認不認識,兩人之間到底有沒有關係。

 
顯然.…

 
蘇白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兩個人之間沒有關係。

 
可是要想證明廣有志有罪,需要對方拿出證明,孫怡和王強有關係。

 
在這一方面,作為被告方委託律師,蘇白佔據主動的優勢。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

 
審判長席位上,孫軍低頭看了一眼訴訟材料。

 
緊接著,將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檢方席位上。

 
“根據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在這一點上,我沒有注意到證明王強和孫怡之間關係的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