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132章 判決認定,駁回一審判決。


很快.….

 
自從宣佈休庭後,一個小時的時間匆匆過去。

 
在書記員的全體起立下。

 
合議庭成員再次走進了庭審臺。

 
在休庭階段,王建軍對於這個案子已經做完了梳理。

 
並且已經確定了審理和大致的判定。

 
坐在審判長席位上,王建軍目光環繞過庭審一圈以後,緩緩開口:

 
“目前對於林浩學二審判決的庭審,已經大致辯訴完成。”

 
“被控方,請問你方能否提供,當初dnA檢驗報告的完整流程.….?”

 
面對王建軍的提問,嚴向上沉默了數秒,不知道應不應該提交。

 
因為一旦提交了的話.….

 
那麼可能就會因為這個提交的流程,引起質疑。

 
可是不提交的話.….那麼這個案子徹底沒有了翻盤的可能性。

 
法院認定執法方過失的話.….

 
那麼對於他們的影響力,太大了.….

 
面對這種情況,嚴向上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選擇。

 
猶豫了數十秒以後。

 
這個時候,王建軍看出來了嚴向上的猶豫,繼續詢問。

 
只不過這一次的詢問相比較上一次而言,語氣嚴肅的多。

 
“被控方,請回答問題。”

 
面對王建軍的詢問,嚴向上想了一個妙招,甩鍋。

 
“審判長。”

 
“關於審判長的提問,對於dnA檢驗流程方面的事情,我沒有進行深入瞭解,當庭不能給出回覆.….”

 
“審判長,我方申請在庭後上交相關的材料和證據。”

 
王建軍:???

 
這話你是怎麼說出口的.….?

 
庭後提交證據?

 
你不知道庭審上交證據有一定的時效性嗎?

 
再說.….

 
伱這點小手段,我擔任了這麼多年的審判長,你認為我看不出來是吧.….?

 
王建軍表情平淡,知道嚴向上心裡面的小心思.….

 
無非就是,打算利用這一點說辭,來說明他有證據,有相應的線索,讓自己判定的時候考慮到這一點。

 
但.….

 
王建軍還是那句話,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證據要看的是當庭證據,其他證據看不看有什麼意義?

 
就算知道了,他也不能夠判定證據的真偽,所以等同於說嚴向上是耍了一個小聰明。

 
對於這點小聰明,王建軍不是太喜歡。

 
微微皺了皺眉以後,敲響了法槌。

 
咚咚!

 
“既然被控方當庭提供不了證據,那麼根據庭審規則,不能夠證實合法來源的證據,即判定當初的dnA檢測報告屬於無效證據。”

 
咚咚!

 
“被控方有什麼意見嗎.….?”

 
在聽到判定的時候,嚴向上愣了一下。

 
這.….就判定了.….?

 
“審判長,我方有異議.….我方認為這麼判定不合理,我方的dnA鑑定報告為真,並且我方已經提出在庭後提交相應的流程證據,為什麼要判定我方的檢測報告屬於無效證據.….?”

 
聽到嚴向上的話,王建軍是一點面子都不想給了。

 
為什麼判定dnA檢測報告屬於無效證據,你心裡不知道嗎?

 
不過,王建軍作為審判長,還是給出來了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依法收集證據的理解與適用。”

 
“訴訟方對於你方證據的來源提出質疑,且具有事實依據,你方不能夠當庭證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基於以上,判定你方證據屬於無效證據。”

 
“被控方如果有任何事實依據不符或者是認為該判定不符合哪一條法律,可以當庭提出,法院方面認為合理,可以進行採納。”

 
“被控方對於以上判定有異議,現在請被控方陳述反駁意見。”

 
嚴向上:…..

 
陳訴反駁意見.….?

 
這怎麼陳述.….

 
嚴向上揉了揉眉心,意識到自己剛才的話過於衝動,給審判長留下不好的印象。

 
判定dnA檢測報告無效,這個判定怎麼說呢.….

 
在審判長的主觀上,可以判定無效,當然也可以判定有效。

 
畢竟.….

 
dnA檢測報告這個報告是真的。

 
無論屬不屬於偽造,對方都拿不出來有力的證據來進行證明.….

 
雖然說,對方證明了自己身上血痕的來源。

 
但是受害人指甲中的確殘留有林浩學的dnA。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對方需要反駁的也是這一點。

 
這個dnA可以來源於其他方面,當然,由此進行認定的話,那麼一審中血痕的認定事實就不符合了。

 
不過這個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受害人指甲中殘留林浩學的dnA這個才是事實依據。

 
對方不能以強有力的事實證明的話。

 
這要靠的就是審判長對於這個dnA報告認定的傾向性了.….

 
所以,他就耍了一個常用的手段想著藉此逃避這個問題。

 
可是沒想到.….自己把自己坑進去了.….

 
王建軍:你的那點小心思,就不要拿出來秀了.

 
我審判過那麼多的大案子,你這種我見得多了.….判定你有問題嗎?

 
合理合法,沒有任何的問題!

 
王建軍對於這種耍小聰明的,嚴判不貸!

 
審判臺上。

 
望著嚴向上沒有說話,王建軍表情平淡,繼續追問了一句:

 
“被控方是否能夠拿出事實依據,來證明合議庭對於這個判定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