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428章張蘇俠與張江南案二審與何志出事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張江南與張蘇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二審程序在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

  張江南和張蘇俠雙方均提出了上訴。

  王大發仍代理張蘇俠:“原審判決判令我方承擔過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只是因為張楊楊不夠刑事責任年齡,否則對方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對方需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仍然要求我方承擔過錯責任顯失公正。”

  張小寶也仍然代理張江南:“對方監護人沒有做好全面監護工作,張彤彤擅自離校有明顯過錯,判我方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明顯偏袒了對方。”

  “原審被告艾城鎮中心小學什麼意見?”審判長江琪問道。

  “我方系對學生履行正常教育職責,不存在任何過錯,故此原審判決沒有判決我們承擔任何責任。我們認為一審判決是正確的,請予維持。”顧得軍律師淡淡地應道。

  “鑑於原審被告艾城鎮中心幼兒園沒有到庭,本庭將缺席審理。下邊各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供?”江琪又問。

  “我方沒有新證據,補充一個上訴觀點,就是艾城鎮中心小學在學生擅自離校後未作尋找,亦未採取告知家長的辦法,自身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艾城鎮中心幼兒園對操場未盡看管職責,也應負一定的責任。”王大發補充道。

  “我們沒有新證據。”張小寶道。

  “我方也沒有新證據。”顧得軍道。

  “原審被告,平時張彤彤是否經常遲到早退?”江琪又問。

  “平時不多,就是最近一個階段常遲到,沒有早退過。”顧得軍道。

  “上訴人張蘇俠,校方所說是否屬實?”江琪又問張蘇俠。

  “屬實。”張蘇俠輕聲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