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422章牛珍珍訴李光然案一審與何志案的執行

二00九年九月五日上午,牛珍珍訴李光然交通事故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為人要講良心,如果不是我們家的光纜然為你打120急救電話,你的女兒就沒命了,現在你反而告我們……”李老四怒氣衝衝地責問牛三見。

  因為李光然畢竟是個孩子,所以李老四沒讓兒子李光然到庭。

  “誰不要良心?李老四,你不要血口噴人好不好?你們家的孩子要是沒撞人,能為我們貼上三萬塊錢的醫療費嗎?你有那麼好心嗎?你現在撞的人還不承認,你才不要良心呢。”還沒等李老四把話說完,牛三見就搶過了話頭。

  “不要爭吵了,下面開題。”獨任審判員郭亞萍敲響了開庭的法槌:“請原告發表起訴意見。”

  “……因被告李光然將原告劉珍珍撞傷致殘,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故此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我方各項損失二十八萬元。”牛珍珍也沒有到庭,她聘請的王大發律師宣讀了起訴狀。

  “原告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當時是凌晨四點多鐘。原告劉珍珍或者是自己摔倒致傷,或者是被另外的車輛撞傷。當時在路邊已經處於昏迷狀態。被告李光然出於好心將其撥打了110和120電話。後來怕她一個女孩沒有人護理,就主動跟其到臨海縣人民醫院,並且主動墊付了搶救費用三萬元。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到的傷是被告撞傷的。被告沒有賠償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李老四聘請的劉大權律師冷聲答辯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所受的傷害是否為被告所導致的,請原被告雙方圍繞這個爭議焦點舉證和辯論。下面請原告舉證!”郭亞萍發出了庭審舉證的指令。

  “原告向法庭舉證臨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索賠的依據。”王大發說完將一份材料遞到了審判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