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74章孫江訴孫海等遺產案二審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孫江訴孫海、孫榮遺產繼承糾紛案的二審在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

  “原審法院認定齊大紅所立遺囑無效,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齊大紅的遺囑上有齊大紅的手印,有律師事務所的見證,其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也均體現了齊大紅的意思表示!原審判決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撤銷。”上訴人孫海的代理律師何志似乎有些氣急敗壞。

  二審之前,孫榮夫婦曾經到過阿蠻的辦公室,強烈要求換掉代理律師何志。但阿蠻認為代理律師的更換會導致責任無法判明。代理人之間的責任,如果不能明辨正確,下一步工作將無法開展。最後孫榮夫婦經過商議,決定按照阿蠻安排,還是由何志繼續代理。

  “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齊大榮的遺囑完全違反了時空相一致的原則,不能體現或者說沒有證據可以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完全違反法律規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被上訴人孫江的代理律師王大發也是寸步不讓。

  配合王大發發言的是孫江那充滿貪心和憤怒的眼神。

  “二審程序中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供?”審判長江琪熟練的操控著法庭審理的過程。

  “我方向法庭提交張醫生簽名的,臨海縣人民醫院加蓋公章的證明一份。證明立遺囑人齊大紅當時右臂肌力為零,手不能握筆簽字之事實!”何志邊說邊講一份加蓋鮮紅印章的文書交給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