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42章孔傳友孔傳山案二審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孔傳山、孔傳友提起上訴的兩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二審程序在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進行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孔傳山孔傳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孔傳山、孔傳友身為大埠村領導幹部,主觀上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但該行為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從實質上講,仍然是一種集體借款行為,故二上訴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阿蠻作為孔傳山的代理人首先提出了自己的上訴意見。

  “二上訴人以高息吸儲的方式,吸收大埠村甚至是外村不特定村民的存款,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工作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儘管他們是為了建設集體公益事業,但這只是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請予維持!”雲濱市檢察院指派的檢察員魯成漢寸步不讓地抗辯道。

  “雙方就犯罪的物質損失可否由本庭主持調解?”審判長譚萬春道。

  “可以!”雙方同時答道。

  “那雙方先談談各方各自的調解意見?”譚院長又道。

  “只要還我們的錢,怎麼還都無所謂,我們就是要求還錢,別的沒有要求。”馬樓兒代表被害方說道。

  “現在村裡拿不出來錢,但每年可以收取一定的水費,可以用水費逐年還清被害方的錢款。”孔傳山道。

  “那每年大約能收多少水費呢?”譚萬春問道。

  “每年大約能收上來水費三四十萬元。三年能還清。”孔傳山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