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306章桂兒離婚案一審與劉翠蘭案的執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陳兵訴張桂兒離婚一案。

  審判員李正賢獨任審理本案。

  考慮到陳兵曾與阿蠻有師徒關係,怕引起當事人的誤會,經與委託人商量,由張小寶律師代替阿蠻出庭,代理張桂兒參與訴訟。

  在原被告陳述了訴求和答辯意見之後,李正賢說道:“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那麼現在我們就進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無效,我們將繼續開庭。請原告先談一談調解意見。”

  “我堅決要求離婚,實在不能和被告共同生活了。被告現在對我的一切行動都在進行監視,我沒有任何人身自由。這樣的日子比坐牢還難受。我的手機被告每天都要檢查。我在辦公室裡接待異性委託人,被告就看在旁邊。叫我沒法開展任何工作。我只要脫離了被告的視線,被告就說我在外面玩野女人。”陳兵怒氣衝衝的說。

  “陳兵,你這個狗東西,你還要不要臉吶,你每天都和那個花狐狸張花花混在一起。那個張花花是遠近有名的破鞋,誰不知道?你說你每天都在辦公室工作,你騙鬼吶!我堅決不同意和你離婚,你愛咋整咋整去!”張桂兒也是寸步不讓。

  “雙方結婚也很長時間了,又生育了兩名子女。被告長得也很漂亮。家庭生活中,大家互讓互諒嘛。就是離了,原告你又能找到比對方強的嗎?俗話說的好,十人九不全嘛。誰還沒有點缺點啊?雙方看能不能和好啊?”李正賢問道。

  “不能!我堅決要求離婚。”陳兵回道。

  “那既然雙方無法調解,原告舉證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必須符合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法定條件。請原告圍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相關事實進行舉證。”李正賢發出指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