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278章明明訴阿花撫養費案一審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臨海縣法院民一庭在第五法庭開庭審理明明訴其母阿花撫養費糾紛案。

  “……明明因患白血病,在濱江省醫院已經支付醫療費十五萬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其中的八萬元。”明明的代理人小劉起訴道。

  “離婚時,阿蠻自願撫養明明,撫養費自理。現在看到孩子病了,又要把責任推給我,這是什麼邏輯?我不同意支付撫養費。”阿花振振有詞地答辯道。

  “請原告舉證!”審判郭亞萍依法指令。

  “原告向法庭舉證原告在濱江省醫院的住院病例及發票。發票顯示的醫療費用為十五萬元。病例顯示原告明明仍在進一步治療中。”小劉將上述證據通過法警遞交給被告質證。

  阿花擺了擺手,拒絕接收證據材料:“我不用看你們什麼勞什子的材料,這些都是你們律師瞎編出來的。這跟我有什麼關係?你們拿哪拿哪去!”

  “被告阿花,本庭再次提醒你,你是否對原告明明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郭庭長厲聲道。

  “我不管這些什麼證據不證據,我不應當承擔這筆費用,這是阿蠻對我的訛詐。”阿花道。

  “阿花,如果你不出錢,你的女兒明明因為缺少醫療費而得不到治療,會死的,你明白嗎?”小劉忍不住怒問。

  “我上次去看過,人已經不行了。根本就沒有治療價值。再說了,當初她選擇了跟他爸阿蠻生活,那是她的命,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現在沒有任何能力掙錢了。我兒子將來要是生了病怎麼辦?,我兒子將來娶媳婦,誰給我錢?難道我也能起訴他嗎?”阿花雖然聲音很大,但她還是低下了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