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265章劉翠蘭訴冰湖鄉政府行政糾紛案的審判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劉翠蘭訴冰湖鄉政府一案在臨海縣法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

  行政庭庭長羅建文同另外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

  “被告冰湖鄉政府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並沒有多佔第三人的承包地,請求法院依法撤消冰湖鄉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受臨海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原告代理人的王大發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起訴意見。因為劉翠蘭多次找市縣局相關部門投訴,臨海縣司法局決定對劉翠蘭行政訴訟案實施援助。

  “我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被告的代理人丁山,星河律師事務所現在的主任簡要提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羅庭長略微吃了一驚,皺了皺眉頭:“請丁律師舉證原告簽收決定書的時間?”

  “原告向法庭舉證照片兩張和錄像視頻一段。向法庭說明的是照片和視頻上均有電子設備自動形成的時間。”丁山回道。

  “請丁律師具體解釋照片內容和播放錄像!”羅庭長指令道。

  “原告看一下照片,編號1的照片上是原告和麵前放著的案涉決定書的合照。編號2的照片是決定書和原告伸出的拿著決定書的一隻手的局部照片,實際上是個特寫。下面我們播放錄像。”隨著丁山的聲音,審判庭雪白的牆壁上出現了送達的動態過程:

  “劉翠蘭同志,我是郵遞員小張,受鄉政府指派,送一份決定書給你,請你收一下。”一個穿著郵遞員工裝的小夥子把行政處理決定書遞給劉翠蘭。

  “我不管什麼亂七八糟的決定不決定!我還要到縣裡、市裡告你們。”這是劉翠蘭的聲音。

  ……

  “剛才休庭期間,我們合議庭合議了一下,認為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