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245章鈕玉吉合同撤消權案二審與抓捕馬大華

二00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張學房上訴的臨海縣實驗中學與張學房、高山公司合同銷權糾紛一案。

  “當時案件並未進入執行程序。上訴人將房產等價有償地轉讓給高山公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張學房的代理律師王大發首先簡要闡述了自己的上訴意見。

  “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其轉讓房產採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手段,即該轉讓行為持續至執行階段。另外,估價機構認為該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正常轉讓價格的30%以上。也就是說上訴人與高山公司之間系明顯低價轉讓。暴露了其規避執行的真正目的。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予維持。”被上訴人臨海縣實驗中學的代理人阿蠻辯道。

  “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審判長江琪向雙方發問道。

  “沒有。”王大發回道。

  “臨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該份判決是臨海縣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證明上訴人因本案的轉讓合同而受到了刑事處分。可以佐證該份合同應予撤銷。”阿蠻邊說邊將判決書遞給了審判長。

  江琪接過判決書,讓執勤法警轉交給了上訴人的代理人王大發:“請上訴人發表質證意見?”

  “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上訴人已經提起了對該份刑事判決的上訴,故該證據並未生效,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王大發簡單的掃了兩眼證據,便發表了自己的質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