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131章周其名案二審

轉眼就到了八月六日,下午三點,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廖漢宇和兩名審判員準時步入法庭。

  “過失致人死罪要求犯罪人在主觀上必須有嚴重過失,即能夠預料到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事故的發生,而在本案中,事故的發生的原因是突然坍塌的一塊山石擊中被害人頭部導致的,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是相當低的。這對於上訴人來說根本是無法預料的,應該屬於意外事故,上訴人不具備主觀犯罪要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屬任意擴大犯罪範圍”王大發在法庭辯論程序開始後首先發言。

  “上訴人周其名僱傭二十多人採用炸藥爆破的方法採掘石英石,本身就是一項高度危險作業,在沒經過相關機關批准,不具備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應該能夠預料到發生事故是遲早的事,在能夠預料到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卻輕信能夠避免,從而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最後導致事故發生。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大權作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立即作了反擊。

  支持公訴的雲濱市檢察院公訴人馬發奎點了點頭說:“本公訴人認為,劉大權律師分析的有道理,違法開採,致死人命,造成後果相當嚴重,還作無罪的狡辯,國法難容!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廖漢宇發問:“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雙方可否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