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117章張大勇重婚案二審

過了五一節,天氣就一天比一天熱了。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張大勇重婚案二審在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進行。

  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庭長廖漢宇和兩名審判員主持了審理。廖漢宇任審判長。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割裂了各個證據之間的有機聯繫。孤立審查每一個獨立的證據。而沒有綜合分析各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導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判決被告人張大勇犯重婚罪。”朱正浩仍然是上訴人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表明了自己上訴人的觀點。

  “上訴人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張大勇犯了重婚罪,上訴人能舉出的最貼近其證明觀點的證據就是錄音材料,而在錄音材料中證人高紅只是說我們天天吃住在一起,並沒有直接說我們是夫妻關係,更不能理解為以夫妻關係吃住在一起。”小張反擊道。

  “對方律師純屬是狡辯,如果不是夫妻關係怎麼能天天吃住在一起呢?更何況我們還有其他證據相互配合,足以證實被上訴人犯了重婚罪。”朱正浩似乎有些激動。

  審判長詢問道:“證人高紅所說的天天吃住在一起是什麼意思?”

  “天天吃住在一起,就是指證人和被上訴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意思。”朱正浩神情堅定地解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