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春律師 作品

第70章徐衛故意傷害案

“我是《臨城日報》社記者,請問法官先生,目前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現場的一噸貨是被上訴人發送的。判決直接衝抵一千元的貨款,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嗎?”當審判長走出法庭,記者馬上圍了上來。

  “這叫證據蓋然性原則。是民事案件對證據裁決的一項原則。被上訴人也承認勘查現場的一噸貨的外包裝和他們供貨的外包裝高度相似。上訴人舉證的調查筆錄能夠證實被上訴人曾經進過一批不合格的化肥,進貨的化肥的外包裝,生產廠家也和爭議的化肥的外包裝,生產廠家一致。同時我們考慮,上訴人為這一萬元貨款,對化肥的外包裝造假的可能性很小。故此我們做出這樣的判決,歡迎輿論監督。”審判長攤開雙手,坦然地向記者解釋道。

  在臨城開完庭,回到臨海,已經下午五點多了。阿蠻準備到辦公室問一下小劉,明天張巧兒案件的開庭準備工作。但離辦公室還有十多米的時候就聽到律所裡傳來的一個男子哭喊的聲音:“我只有這麼一個兒子,你這不是要了我的老命嘛。”

  阿蠻緊走了幾步,一腳跨進所裡大門。原來聲音是從巧兒住的休息室裡傳出的。

  “你家兒子被公安抓進了監獄,又不是我告的,和我有什麼關係呢?你不要這樣賴著我,你要是再這樣的話,我就要報警了。”是巧兒的聲音。還夾雜孩子哭喊的聲音。

  阿蠻又緊走了幾步,趕到休息室,被眼前的一幕嚇了一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