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刀老炎 作品

第852章 喪心病狂的法典

    仁德二年八月,《大乾法典》出世。

    大乾法典是大乾司法部幾十名中外學者一起研究,以原大明律和英國的大憲章相結合,並經過數十次的修改後形成。

    其中丁毅是每一章每一節都仔細看過,僅看完大乾法典,就用了大半年時間。

    大乾法典中有幾個重大的改變,都曾經在朝廷上引起巨大的爭論。

    他的基本核心就是四個字‘王在法下’。

    打開法典的原型,首頁就是四個字“王在法下”。

    大乾法典的序言更是讓人動容。

    “不經合法的桉判裁決或法律條款,任何人不能被抓捕和囚禁,不能被剝奪權利和財產,不能被放逐和流放,不能被剝奪名譽和地位,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不能使用強權,也不能指揮他人利用強權去侵害任何人。正義不能被買賣,人人都要被公正對待並授予權利。”

    大乾法典和以前歷代皇朝的律法相比,有幾處重大的改變。

    第一處,死刑從斬首改為絞刑,即保留全屍,給死人於尊重。

    第二處,誅連罪正式寫入法典,但不是面對全部桉件,所有適合誅連的都在法典中明確,凡在法典中沒有明確的,不得誅連。

    以前歷古歷代,只要皇帝一聲令下,就可以誅九族,甚至朱棣還搞過誅十族。

    現在誅連不是皇帝說了算,按法典說了算。

    法典中有的,就可以誅連,沒有的,不能誅連。

    其中誅連排第一的,就是官員貪腐桉。

    大乾法典有規定,凡官員貪腐,無論家人是不是知情,俱將被誅連。

    貪腐(或收受)十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一百兩以下,官員免職,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且往後三代不能參與科舉。

    近親家屬包括,妻子兒女和父母,同時沒收全部家產以充公(包含妻子兒女和父母的全部家產)。

    貪腐(或收受)一百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一千兩以下,官員絞刑,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沒查全部家產,全家驅逐出大乾,流放海外。

    貪腐(或收受)一千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的,官員絞刑,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並處無期徒刑,且終身不得減刑。

    貪腐(或收受)一萬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的,官員全家絞刑,除近親家屬外,兄弟姐妹等家屬及全家,皆要被沒收全部家產,流放到海外。

    大乾法典對官員極為苛刻,連十兩以上的東西都不能收,除了父母贈於兒女,兒女贈於父母外,其他任何親人之間的贈送都要上報朝廷,且最大贈送不能超過十兩,累積贈送不能超過一百兩。

    為了防止私下以贈送的名義賄賂官員,大乾律法還是採用的‘誰先舉報誰受益’的方式,支持釣魚執法。

    假設你贈送一個縣令五十兩白銀或等價物,縣令收了,你馬上反手一個舉報,朝廷將縣令免職,沒收縣令全部家產,其中一百倍,最高為縣令家產一半,返回給舉報者。

    同時,舉報者或者舉報者的近親,可以擔任縣令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