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二百四十五章 概念

    朝倉彥指出的問題是千真萬確無法反駁的。美希子在今年3月份向大學作出的“申訴”實際上在法律定性上,更接近於投訴,無法造成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這場庭審剛一開始,訴訟的希望就近乎為全數斬斷。要想挑戰一所頂級大學所作出的決定,在這兩位年輕律師面前的,是一條在懸崖峭壁上所極難通行的險阻之路。

    北原很清楚這起官司的弱點之一已經被對方所抓到。當一個地方在敵軍的進攻下淪陷之時,最佳的選擇就是不要同對方纏鬥。而是撤出已經失敗的前沿陣地,抓住其他薄弱的地方,再發動反攻。

    北原迅速思索片刻之後,開口道,“裁判長。對方說主張的所謂撤銷學位的決定,自去年9月已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的觀點並不成立。送達,作為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動作,有其法定的形式及內容要求。”

    “第一,採用電子形式送達為例外。即通過電子形式送達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本桉之中,美希子自始自終,從未明確表態過以其校園網郵箱作為送達地址。在缺乏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所謂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的主張並不成立。”

    “第二,送達的對象應當是撤銷博士學位決定的正本。”北原從身後的原告席位上拿出了數張a4紙材料,上面正是從郵件溝通中拷貝出來的撤銷博士學位的紙質版附件。北原指向其中文件的印章開口道:

    “涉桉通過電子形式所送達所謂決定,實際是撤銷博士學位決定的掃描件。從郵件的附件可以清楚看到,有關的公章並非電子公章。因此,通過郵件所送達撤銷學位決定並非正本。京都大學作出有關撤銷我當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其有關文件送達我當事人之日,應當自正本送達之日起計,而並非掃描件送達之日起計。從法律意義上講,掃描件與正本並不相同。只有送達正本才構成有效送達。送達掃描件不能構成有效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