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369章 宣判(二合一)

    隨著法官一聲令下,法庭內的全體人士起立。在場的旁聽者都不由得緊張了起來。這起前所未有的古籍點校抄襲案的一審判決終於要來了。這起關係到全國最高學府聲譽的案件,法庭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高梨法官站在裁判席後,宣佈道:“京都左京區地方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京左[25]0857號。原告:下川善彥。原告委託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被告一:藤村嘉代。委託代理人:京都大學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宇都宮久作。被告二,京都大學,法定代表人:大內仲治;被告三,京都大學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寺澤龍二。被告二與被告三之共同代理人,東京森?濱田松本法律事務所律師,池上悟郎。”

    “原告下川善彥與被告藤村嘉代、京都大學、京都大學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3月1日、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下川善彥、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被告藤村嘉代、被告代理人宇都宮久作、池上悟郎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下川善彥是京都大學人文研究科聘請的準教授。原告於五年前,開展有關《東土巡遊遣唐記》的點校活動,並相繼形成了點校第一稿、點校第二稿、點校第三稿、點校第四稿、點校第五稿。上述五版稿件均由公證書證明相應的電子生成時間。”

    “被告藤村嘉代於兩年前,以‘《東土巡遊遣唐記》古本點校工程’為題名,經京都大學申報給東洋學術振興委員會,獲得立項成功。其中項目組組員包含原告。一年前,京都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書號為isbn 972-215-001-2,書名為《東土巡遊遣唐記》的書籍。經查已銷出1235冊。”

    “《東土巡遊遣唐記》成書於元正七年之前。經與芥子園本比對,原告點校本新增了17篇遣唐使關谷文作,8篇古詩,並增加關谷畫像、列傳、集序跋提要、軼事傳聞、附錄、關谷生平紀略等。被告點校本經於原告點校比對,標點符號相同佔比約為98.6%。校勘字有32處不同,註釋有16處不同外,均相同。除前言與後記外,目錄編排順序相同,所收錄的散失文集亦相同。”

    “本院認為,古籍點校雖是對已處於公有領域的作品,進行整理、註釋、校正、編排,但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亦能產生相應的獨創性。在對《東土巡遊遣唐記》整理之中,原告除進行添加標點以外,還進行了註解、校正別字、且文作的編排順序也由時間順序調整為其東土巡遊地點的路線順序。經原告點校後的《東土巡遊遣唐記》已與底本芥子園本產生了顯著區別和變化,故本院對原告下川點校的《東土巡遊遣唐記》的可版權性予以認可。”

    “在著作權侵權之上,本院採用‘接觸+實質性相似’方法予以判斷。原告所出示證據雖未能證明被告一曾接觸過原告的電子點校稿,但鑑於原告已被納入被告一所申報的科研項目之中。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被告存在接觸原告電子點校稿的可能性。”

    “在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上,本院認為需要考慮到古籍點校的創作規律。儘管古籍在一些字句上的標點斷句形式有限,但是在有關的別字校正、分段、註釋等體例的細節差異上,是否能在整體上對讀者的閱讀感受造成影響。本案之中,在分段、別字校正、註釋等體例的相似影響下,以足以令讀者對原告與被告的點校本產生相近的閱讀感受。故被告已出版的點校作品構成對原告電子點校稿的實質性相似。”

    “同時,考慮到本案被告藤村未提交其獨立創作的有關書證。故本院對於藤村所援引的獨立創作的理由抗辯,不予認可。”

    “就原告對被告藤村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本院認為,懲罰性賠償需由法律明文規定。在著作權法未予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本院只能依法適用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