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 正面戰場

    這個世界往往就是如此諷刺,存在著許多微妙且耦合的關聯。藤村想利用《東土巡遊遣唐記》的項目成功,來申請京都大學的榮譽特座教授。而此刻,恰恰便是這課題主持人的項目身份,反而能夠證明藤村具有接觸到下川點校作品的可能性。

    “裁判長。”宇都宮即刻站起來反駁道,“原告在故意扭曲關於對接觸認定的證明標準。”

    說實話,面前這個叫北原的律師已經有點超過了宇都宮的想象。他完全沒有預料這個實務經驗為零的剛畢業的學生,居然還能知道“接觸+實質性相似”中的“接觸”,並不一定要求具有實際接觸的事實,只需要具有接觸的可能性即可。

    對於一個著作權法的門外漢來說,知道這一點,已經足夠讓人吃驚了。

    不過,只做到這一點還不夠!

    宇都宮開口道,“對於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實質上是浮動的。依據最高裁判所大化36年上字568號先例,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與作品的相似程度存在關聯,並非一個固定的標準。兩作品的相似程度越高,則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就越低。如果兩作品的相似程度越低,則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就越高。”

    “因此,原告僅提出第二組證據來證明接觸可能性,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必須結合兩作品的相似程度來判斷。”

    宇都宮的一番話,頓時將問題變成了一個“循環”。

    這位法學名教授的話並沒有錯。

    比如,一個人控訴另一個人抄襲他的畫作。如果兩幅畫作幾乎一模一樣的話,那麼即使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後者接觸過前者的畫作,也會根據過於相似的細節,來推定侵權者曾經接觸過被抄襲的畫作。

    然而如果,兩幅畫作存在著極大的差別,例如構圖、光影、光線等都有非常多的不同。那麼,法庭就會要求前者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被控抄襲者確實接觸過他的作品。

    如此一來,證明接觸可能性,又必須要仰賴於證明兩個作品的相似程度。

    舉證的重點全部被壓縮至一個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