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宅 作品

第172章 宮川的還擊(今日8更)

    “第三個證據是物業小型車械的車寬測量統計結果。該證據表明,為了完成相關物業設施的維修維護,需要有十餘種小型車械進場。而這些車械的平均車寬在1.91米,已經超過了人行道的一般寬度。因此,需要專門設立機動車道予以這些車械通行。”

    “第四個證據是《地下車庫登記表》以及車庫進出口照片。”真知子繼續說道,“有關的車庫登記表顯示目前青葉臺公寓的地下車庫有1231輛汽車。而車庫進出口照片顯示相關的通往外界車道,亦被地鐵施工所隔斷。據此為了公寓地庫地底的一千多輛居民轎車能夠正常使用,球場也應開放通道。”

    真知子有條不紊地陸續出示著關於球場需要開放車道的通行證據,“綜上。裁判長可以看到,無論是為涉案青葉臺公寓的設施維護,還是從居民地下車庫車輛的利用出發,都需要球場開放相應的機動車道予以通行,原告請求開放範圍包括一條機動車道,絕非獅子大開口,而是基於公寓的設施運營以及居民車輛進出的實際需求。”

    在剎那之間,真知子便已拋出了總共四個證據來證明開放車道的合理性。

    這四個證據之間,彼此勾連,相互連接,邏輯嚴密。

    讓人不得不信服。

    宮川坐在對面,凝神認真聽著真知子出示的證據,筆記本上已經記滿了真知子方才的舉證意見。

    其中,有一些意見其實已經在調解會當時就已經出現過了。雖然今天再度在法庭上說了出來,而宮川卻同樣對此做好了相應的準備,她亦有信心駁斥真知子的主張。

    “裁判長,物業設施維護與開放機動車道之間,並不存在關聯性。”宮川站了起來,抬頭說道,“就該點論證,請法庭參考最高裁判所的56年民字第1023號判決。該案例為最高裁判所有關鄰地通行權的裁判先例。在該先例中,最高裁判所認為,鄰地通行權的目的在於滿足通行需求,而非在於為了滿足土地營運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為了某一土地的圓滿利用,而對鄰地提出通行要求。”

    “根據最高裁判所的這一觀點。同樣,球場的開放範圍,也應當僅限於青葉臺公寓的通行需要。方才原告代理人提及的一些維護項目,例如假山山體的更換以及噴池的維護,皆與居民通行的實際需求無關。這些項目和設施是否運作,對於居民生活而言並不會產生重大影響。能否利用這些設施,屬於青葉臺公寓的圓滿利用,而非必要的利用。因此,根據最高裁判所先例觀點,對於物業項目維護而請求開放道路予小型車械通行,其無法律依據!除非原告代理人舉證證明方才所述物業項目與居民通行存在必要聯繫!”